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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商品和服务的一般条款和条件

状态: 2016-02-18



1. .适用范围

1.1 购买商品、软件和服务(以下由DEUTA-WERKE GmbH(以下简称„„产品”)购买者”)应完全由这些一般条款,购买商品和服务的买方(以下GTC-P)。业务术语的供应商(以下简称„”)或第三方供应商不适用即使买方不明确拒绝他们。买方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接受他们的应用程序。即使买方是指一个包含业务书面沟通的供应商或第三方或提及这不得构成接受这些业务术语。

1.2 目前GTC-P还应当适用于所有未来与供应商交易虽然没有特别同意 。

1.3 此GTC-P仅适用于在公共法律下的公共法律或隔离屋的商人、法律实体。



2. 签订合同

2.1 供应商在两(2)周内进行确认采购订单否则采购订单应被视为供应商确认。


3. 价格和付款条件

3.1 产品的价格中列出的是有效的购买订单。除非另有书面约定的价格产品完税后交货(DDP)根据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包括包装。所示的目的地是各自单独的采购订单。因为价格不包括包装根据前协议和包装的价格没有指定单独的包装应以成本价格发票。在买方的要求供应商将收回包装成本。

3.2 采购订单中的价格表示净+法定增值税。

3.3 买方将不接受任何运费和股票保险(“代理、物流和仓库保险”(SLVS))以及所导致的任何成本。

3.4 除非另有书面约定的付款条件是十四(14)天之日起三(3)%的折扣适当的交付和接收发票,或三十(30)天净从适当的交货日期和发票收据。

3.5 如果买方未能及时支付,则供应商有权收取利息的金额在五(5)%的利率高于基准利率的到期日期。

3.6 买方有权主张法定扣除和保留的权利。


4. 交货日期-运输-交货地点

4.1 采购订单的交货日期显示绑定,提前交付不被接受。

4.2 供应商进行书面通知买方立即如果情况下出现或变得明显表明他同意交货期不能满足。

4.3 项目的迟延交付买方有权刑事法力权益。

4.4 事件的迟延交付买方有书面通知,要求从供应商合同罚款总计0.5%,最大的各自的订单价值的5%。合同处罚应当抵延迟的损失将由供应商支付。

4.5 供应商只可能让部分交付,并提供产品的部分性能买方的事先书面同意。

4.6 供应商承诺给予买方合理的最后一次订货数量的可能性(最后点名右)之前中止任何产品。

4.7 买方的营业地点。



5. 转移的风险——文件——保留所有权

5.1 除非另有书面约定交货期限应当完税后交货(DDP)根据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包括包装。目的地是包含在各自单独的采购订单。风险转移到买方,即使调度已经同意,只有在约定交付项目移交后的目的地。

5.2 供应商必须显示确切的订单数量,框架合同号码,EDP货号以及所有运输单据上的图纸编号和交付笔记。如果供应商未能这样做,延迟处理是不可避免的。供应商将承担任何责任产生的损失。

5.3 与移交产品供方交付买方获得直接的所有权交付产品。保留所有权的供应商只适用在这个与买方的付款义务相应的交付产品的供应商保留所有权状。特别是,延长保留所有权是不允许的。

5.4 如果买方为供应商提供的产品进行处理或修改买方保留所有权状所提供的组件。执行处理或修改的供应商代表买方。如果保留其他材料处理货物的所有者,那么买方获得所有权产生的新对象的关系价值的保留货物的价值产生的新对象的处理。

6. 故障调查——缺陷责任

6.1 买方进行检查对交付的产品可能质量或数量差异在一个合理的时间内。如果供应商收到缺陷通知后两(2)周内交付这应当考虑在适当的时间。隐藏的缺陷两(2)周后检测适用这样的缺陷。

6.2 买方有权足法定保修的权利。特别是,买方有权利在自己的自由裁量权来来自供应商的需求来弥补缺陷或交付产品不受任何瑕疵。然而,供应商有权拒绝的补充性能由买方提供选择,这意味着他不成比例的成本。产生的供应商应当承担所有费用补充性能,特别是运费、差旅费、劳动力和材料成本。买方明确储量进一步的法定权利,如退出合同,降低购买价格或主张损害赔偿。

6.3 在事件的供应商或有过失且并未及时通知买方,产品停产或无法提供的采购订单数量(最后的声明权)则供应商应向买方由此产生的赔偿责任。

6.4 保修索赔主体的法定期间至少24个月。保修期内产品的交货日期开始。提供同意受理的案件发生后交付产品的,保修期内之日起开始计算。

6.5 在收到关于产品缺陷保修期的书面通知时应暂停供货,直到供应商接受买方的赔偿或声明的缺陷被修复或者拒绝客户要求的谈判的。替代品交货和产品补救后的保修期完全替换或修理更换零件,除非供应商给买方的原因,因为他的行为认定他不需要承担责任。对于已完成的替换或零部件维修可理解为一种友好善意的态度或由于类似的原因。


7. 产品责任赔偿责任保险

7.1 供应商的任何产品存在缺陷应当有义务赔偿买方对任何第三方的索赔提供控制和组织,原因在于他自己是第三方责任。

7.2 在这个框架内,根据§§683年,670年德国民法典(BGB)供应商应赔偿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任何可能的费用由买方召回行动。买方将通知供应商——尽可能合理的内容和范围召回措施给予机会进行置评。

7.3 供应商进行维护产品责任保险的总金额不少于三(3)百万欧元每人身伤害或物质损失。因为买方有权进一步损害索赔,这些应不受影响。供应商应提供给买方一份即期保单。

8. 最低工资法

8.1 供应商义务确认遵守的全部以及法定规定按照德国最低工资法案》(“最低工资法案”MiLoG)。

8.2 原则上, 按照合同指定供应商自己执行任务。因为他分配任何分包商或任何其他公司执行任务他进行这样的合同,也保证和监督分包商或公司符合规定的条款。

8.3 如果买方面临未来责任引起的索赔或政府处罚供应商违反本法在8.1节和8.2应当赔偿买方对任何损害赔偿和相关义务。这也适用在买方声称基于的情况下分包商或公司指定供应商违反上述义务,除非供应商遵守他对分包商的义务8.2节或公司不代理的代理。任何赔偿义务应当符合买家的第一需求。


9. 产权-保密

9.1 供应商进行——在欧盟国家或其他国家的供应商生产工艺或者产品其产品不侵权其他任何第三方的权利任何工业产权。

9.2 在第三方买家进行采购索赔,供应商应赔偿买方。这种说法不明确,如果买方能证明其并未对其侵权必须通过商业途径进行了解。在交货时间节点买方不得与第三方做出任何协议特别是不允许签订任何协议。

9.3 供应商有义务赔偿因第三方买家提出的索赔产生的一切费用。

9.4 进一步法定权利的买方由于缺陷的标题对交付的产品不受影响。

9.5 买方储备专利和版权说明,图纸,计算和其他文件,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买方的事先同意。供应商需要明确的书面同意,买方在信息披露给第三方。这个应用,特别是那些书面文件指定为“机密”。文档应专门用于生产目的的基础上购买订单,在订单的执行或者谈判不会导致合同的结论,他们应当退还买方没有进一步的请求。供应商应当摧毁任何文档的复制品;免除本保留与法定保留义务以及数据存储用于套期保值的框架通常的数据备份。

9.6 保密义务应当生存即使在合同执行。到期后,因为技术包括插图时,图纸、计算或其他文件已经在公共领域或没有任何过错的供应商将在公共领域,或者是供应商自己合法开发的技术。



10. 开放源代码软件

10.1 原则上,供应商不得使用任何开放源码软件。因为他仍然使用这种软件应当征得买方的事先书面同意。另外,供应商承诺遵守所有许可义务,尤其是能提供给买方所有相关许可文本,版权声明以及交付的软件的源代码。

10.2 事件的任何违反第10.1节的规定, 买方因违反这一条款供应商有权赔偿买方对任何索赔,要求赔偿相关的损害、损失和费用,应当捍卫任何索赔。


11. 环境保护

11.1 供应商承诺遵守法定最新版本法定环境保护法规的有关规定。供应商提供的产品禁止包含以下物质:PCT(多氯四苯基),PCT(多溴二苯醚), PBDE(溴二苯醚),SCCP(短链氯化石蜡),壬基苯酚,铬(VI)的化合物。此外,应避免以下物质:氯化钴,异氰酸酯,邻苯二甲(BBP,DBP,DEHP),聚氯乙烯,有机锡化合物,磷酸三苯酯(TTP)。如果这些物质不可避免的,包含在投标需提供的产品中,供应商必须承担告之买方需注意的职责。

11.2 此外,供应商进行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的化学物质(达到)根据欧盟标准(EC)。1907/2006就通知买方立即就意识到高度关注物质的存在(SVHC)质量单位体积0.1%以上的原材料交付给他。产品由包含SVHC超过0.1%的质量欧盟供应商加工制造物品的购买者产品相关金额也应当有义务通知买方没有详细要求如果。

11.3 此外,供应商确保交付的产品符合欧盟指令(EC)的规定。有害物质限制2011/65 /EU(RoHS)电气和电子设备。


12. 进出口法规-海关

12.1 供应商应遵守国家和国际海关对外贸易法所有相关法规的。如果有必要应当为买方以书面形式提供信息和数据的购买者需要出口,进口和转口(例如但不限于统计产品数量,原产地证书)。

12.2 进口商品交付时必须已经缴税完毕。供应商必须提供可以证明完税证明的书面材料。


13. 转让

13.1 除货币债权外,供应商无权将其债权与买方的合同关系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14. 司法权,适用法律-部分无效

14.1 因为作为供应商的营业地是德国的国家管辖范围内则买方的营业地应是管辖权在供应商与买方之间的业务关系的所有争议的地方。进一步,买方有权在其营业地点的起诉供应商也是如此。关于管辖权的独家地方强制性法律规定应由本规定不受影响。

14.2 因为作为供应商的经营地点是国外供应商与买方之间的业务关系的任何纠纷一起争议最多达和包括€50,000.00由普通民事法院来决定。管辖地应为买方的营业场所。关于管辖权的独家地方强制性法律规定应由本规定不受影响。在供应商和买方之间的业务关系,任何可能的争议在争议€50,000.00最终判决,依法给予gemäß到仲裁(DIS,注册协会)德国机构的仲裁规则,而不诉诸普通法院金额法律。随着争议最多的金额,包括€250,000.00单一仲裁员决定,并在金额超过€250,000.00仲裁由三个人应当决定的法庭纠纷。争议金额在提起诉讼应是决定性的争议金额随后增加或减少不影响法院的司法管辖权查获。仲裁法院管辖地应为买方的营业地点的位置。仲裁法庭的语言应为德语,除非合同已经写在另一种语言。那么这种语言应为仲裁法庭的语言。

14.3 供应商和购买者之间的业务关系应当管辖并按其诠释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法律排除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1980年4月11日(CISG)。

14.4 应具体规定这些GTC-P或任何条款在其他协议的框架或成为全部或部分无效,那么这样的无效,不影响其他任何术语或协议的条款。双方应本着诚意与有效的其中一个最接近的无效条款奉行的商业目的更换失效的条款进行谈判。

15. 数据隐私

契约双方需要保证各自的相关数据均适用于法律框架下 。